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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能废除死刑的理由分析 误判死刑要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6日 来源:南宁毒品犯罪专业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犯罪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犯罪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没能废除死刑的理由分析

  核心内容:主张废除死刑的浪潮一浪接一浪,国内外越来越多人反对适用死刑,但是具体到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一个制度的存废应该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量,逐步推进,切忌盲目鼓吹。以下就由为你详细介绍。


  作为个体来考量,对个体生命的关怀和死刑泛滥的恐惧,让我们对国家继续执行死刑很是不能理解。但是,作为一个国家而言,一项制度的存废,尤其是像死刑这样一项重要制度的存废,考量的往往不只这些。


  一、我国没能废除死刑的原因分析:


  在一个具体的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时,废除死刑的决定只能建立在普遍的高道德水准的假定上和杀人案件发生率极低的事实基础上。


  赞成者最根本的理由就是生命神圣的观念。基于生命神圣的命题产生的第一个道德律令,不是反对死刑,而是一个普遍的律令:人不能杀人。尽管我们赞成国家应该预防犯罪,但是没有任何国家可能真正杜绝杀人案件。在杀人案件发生并被发现之后,国家如何重申禁止杀人的律令呢传统的刑法主张运用死刑。也许在客观上死刑并不一定起到减少杀人案件的作用,但是死刑起到了一个根本的作用,那就是不给私自杀人留下任何空间。如果国家放弃了死刑。由于杀人的人不用偿命,禁止杀人的律令也因此丧失了绝对性。这在逻辑上给普遍的杀人行为留下了无限的空间。从逻辑上说,死刑无疑是不可废除的,至少对于杀人的案件来说。


  赞成对杀人案件也废除死刑的理由是生命的神圣性。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了一点,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尊重生命的话,而在这样的社会剥夺国家的死刑权力,其结果只能是宽容杀人犯,促长不尊重生命的风尚,和自己的道德前提南辕北辙。


  犯罪的普遍性与刑罚的权威性决定是否应该保留死刑。


  由于非杀人罪行违背的不是;人不得杀人;的律令,而是其它的律令,我称之为;人不得伤害人;。这里;伤害;可以做广义的理解,不局限于身体的伤害,这里的;人;也不局限于个别的人,可以包括公众。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运用本质上遵循了类推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我们把极端严重的伤害行为;视为杀人;。;视为;表示;不是;,是类推。除了这种;类推;的情形,死刑的存立还有另一种实际的理由。那就是,任何其他现有的刑事手段都不足以树立;人不得伤害人;的律令的权威。


  而这还需要另一个事实判断来支持,那就是某种类型的犯罪相当普遍。当然,犯罪的普遍性除了社会的原因,还有制度原因。制度不能是简单的禁令,当制度空隙很大时,制度本身就诱导人们违法、犯罪。在一个从法律虚无主义向法治过渡的国家,在一个社会巨变的历史阶段,犯罪的诱惑剧增。为此,国家只能指望用重刑来维持起码的秩序。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倘若某类犯罪并非普遍,即便其他刑罚措施不足以树立;人不得伤害人;的律令的权威,死刑的运用也不具有足够的客观理由。当法律制度完善稳定之后,犯罪的空间越来越小,事后的重刑就应该可以少用了。


  在中国谈论死刑的存废,必须考虑特殊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具体某类犯罪是否可以废除死刑,主要考量以下两个因素:


  1、该类犯罪是否会危及主权权威


  2、废除死刑之后,主权者是否有替代手段维持主权权威






误判死刑要怎么处理

  对于现在很多的国家刑罚上都是已经取消了死刑的规定的,但是在我国是有着死刑的,死刑的判处在我国是十分严谨的事情,但是也有误判的情况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误判死刑要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误判死刑要怎么处理


  按法律规定,对于误判死刑并执行,受害人的近亲属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二、死刑刑罚特点


  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


  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


  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


  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


  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死刑与死缓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误判死刑要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死刑的确定是需要经过相应的法院确定的,并且其条件是十分严苛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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