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俊律师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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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南宁毒品犯罪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刑法有多少个死刑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25条第2款》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7.伪造货币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28.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34.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35.;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
39.强迫卖淫罪
第八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第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看了上面的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了死刑中的刑法罪名,对于普通人来说,死刑的确是让人望而生畏的,在中国这个人为关怀的国家,死刑的罪名也在不断减少,当然最好的就是做一个遵纪守法公民。如果你对上述罪名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一、在异地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办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罪犯已不适宜在监内执行而需要改变执行时间或地点的变更程序。有的国家称延期执行。
监外执行一般由原审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及时收监执行。监外执行的时间,有的国家视执行场所不同而将其计算在刑期之内,而有的国家则将监外执行作为中止执行处理,不计算刑期。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收监,由原关押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二、死刑是否应当废止
死刑在国际上一直是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问题,各界对死刑是否道义,应否予以废除说法不一,在国际上,限制死刑,废止死刑的呼声时而高涨,很多国家已经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在极力谋求限制死刑和废止死刑的途径。近些年来这个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引发各界探讨,理性、文明地看待和解决死刑在当今法治建设中的定位和去向问题迫在眉睫。
死刑固然有其野蛮的一面,其弊端也不容忽视,如,死刑一旦执行,便没有挽回的余地,如若发生错判,任何补救措施都无法使人死而复生,这对被错误执行死刑的人及其家属是一种无可弥补的伤痛,对法律的公正性也是一个严重的打击,再如,死刑在消灭罪犯肉体的同时,也断绝了其改过自新的道路,这与刑罚的教育目的是相悖的;与此同时,生命的毁灭还造成人力的浪费,使死刑具有不经济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死刑的存在确有其现实的合理性。谈论死刑的存废不能脱离具体的大环境,要从现实条件出发,冷静的看待死刑制度,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理性的分析与思考。在中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死刑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符合客观现实。刑法学专家陈*良教授认为,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是社会存在的因素即物质基础;其二是社会意识的因素,即精神基础。而我国目前还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一方面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另一方面朴素的报应观念在民众的心中根深蒂固;废除死刑为时尚早。而且,死刑具有最强烈的惩罚效果,它所针对的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因而它的存在体现了对穷凶极恶犯罪的惩罚和报应,同时抚慰了被害方或被害方亲属,伸张了社会正义,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它的这种特殊惩罚功能暂时还无可取代。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于最严重的犯罪给予最厉害的法律制裁的道义报应观念在我国仍深得人心,如果对于这种最严重的犯罪免予死刑,则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况且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打击犯罪,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任务还依然十分艰巨。因此,我们有必要一定程度上保留死刑,用以警戒社会上的一些不稳定分子,以便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有机构曾做过一项针对死刑存废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民众认为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尽管民意调查及其结论并不一定总能反映全民意志,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诏示: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废止死刑的可靠的群众基础。死刑的限制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是时代进步的客观要求,但是无论是从其本身特点还是社会的现实考虑,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都是必要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死刑一旦执行,便没有挽回的余地,如若发生错判,任何补救措施都无法使人死而复生,这对被错误执行死刑的人及其家属是一种无可弥补的伤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