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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限制的现实根据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哪些特点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6日 来源:南宁毒品犯罪专业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犯罪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犯罪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限制的现实根据是什么

尽管普遍认为,共同犯罪以其共谋性、协作性等特征在社会危害上要远远大于单独犯罪,特别是随着共同犯罪组织形式的升级,各国对打击有组织共同犯罪的态度严厉。但是,各国对于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仍然保持了审慎理性的态度。如在日本,尽管最高法院在“永山事件“判决中没有将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作为死刑量刑标准加以列举,但日本综合法务研究所1987年、1988年发表的统计研究报告均指出,被告人在共犯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决定死刑的重要因素。从其判例来看,在存在共同犯罪关系的案件中,事实上的地位和作用是选择适用死刑的关键因素。其中处于从属地位或单纯参加者地位的人往往被判处无期惩役,只有处于主导地位或者首谋者地位的才会被判处死刑。再如美国,在1982年的Enmund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确立比例性原则,对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在该案中,当两个同伙去抢劫一对年老的夫妇时,Enmund负责在车中等候,在抢劫的过程中,这对夫妇被打死。证据显示Enmund是犯罪的发起者并策划了抢劫行为,且负责驾车逃跑,但是证据并没有确证Enmund有任何意图参加或帮助谋杀。因此,依据其并没有实施或意图实施的谋杀而对其判处死刑并不能满足公正判决的报应需要。怀-特大法官在代表法庭发言时指出,对一个尽管卷入了实施重罪,但并没有自己打死,也没有在谋杀现场的抢劫犯来说,判处死刑是过分刑罚。可以说,在严格限制死刑的大背景下,对于共同犯罪限制死刑适用是共同的关注,也是控制死刑数量的重要环节。

就我国而言,尽管在97年刑法修订时废除了类推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新刑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共犯人的特征、承担的范围及处罚原则等,贯彻了个人主义原则。但是基于立法及司法观念的原因,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状况仍令人堪忧。

首先,就死刑规定而言,1997年刑法不仅在总则规定还是分则罪名上都对死刑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缩。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分则中有条文特别规定了适用死刑的共犯人的加重情节。如,刑法典第170条伪造货币罪规定的“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第236条强奸罪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葬集团的首要分子”;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说,我国的死刑立法经历了一个相对限制的过程,但与国际社会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立法相比,我国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对共同犯罪死刑的立法限制仍存在很大的空间。

其次,就共同犯罪死刑的司法适用而言,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共同犯罪历来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加之重刑主义历史传统的影响,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往往“重刑治之”,造成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适用的严重,特别是在“严打”时期,更是在有的案件中对共同犯罪人不认真区分即都适用死刑,甚至对于从犯判处死刑,对于致死一被害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判处两名、甚至三名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这不仅与我国所坚持的死刑政策不符,也与国际社会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趋势相悖。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哪些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综上所述,死刑复核是对所处理的四次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的一种特殊的程序。一般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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